刚在西祠《后窗看电影》里看到的帖子,转过来以资纪念。另,1961年,应该是民国五十年,联合报应该是按照公元方式记述的,特此说明。 —————————————————————————————————————
不良少年情杀命案
少女移情别恋 可怜死於乱刀
年仅十五六闯下塌天祸
本报讯十五日晚十时十分许,本市牯岭街七巷底,发生不良少年情杀案,现年十六岁的「璧玉帮」老么茅武,因醋海兴波竟持利刃将芳龄十五的少女刘敏连杀五刀致死,疑凶於杀人後并未逃逸,且伪称是被害者的哥哥,但为七分局刑警陈汉英看出破绽,旋即将其捕获侦办。被害人刘敏(小玉),十五岁,山东人,住基隆路二段时三巷四六弄卅三号,为建国补习班学生。疑凶茅武(锺璧),十六岁,浙江人,住南港旧庄路中央研究院外宿舍十六号,为建国补习班开除的学生。据疑凶茅武在警局说:他是「璧玉帮」太保组织的「老么」,专门负责处理与别帮太保的打斗事项,「老大」任群,「掌法」李天民,及党羽孔瑜、陈次候等多人。他说他与刘敏於去年三月廿八日在○东路公车上邂逅,彼此结了不解之缘,海誓山盟,表示爱心不移,不久前并已发生超友谊关系。不料在十几天前,刘女竟与「海盗帮」太保马积伸往来,他因爱她而想占有她,曾多次劝她不要与别人交友,但她不听,昨晚十时约她在美国新闻处前见面,後来走至牯岭街七巷底谈判,刘女不肯顺从他,他就拔出童军刀给刘女连杀五刀,一刀穿入胸部,两刀刺在背部,一刀杀在额部,一刀砍在肩膀,刘女在惨叫声中倒卧血泊,所著童军服全为鲜血染遍。由於凶杀现场就在七分局後面不远处,值日巡佐胡文泽及刑警陈汉英立即驰赴现场,见茅武抱住刘女不放,他并伪装是刘女的哥哥,陈刑警乃即雇车送往台大医院,到医院已十时廿分许,未及挂号即告死亡。茅武泣不成声,机智的陈刑警看苗头不对,茅问与刘女究竟是甚么关系,他答以:「是哥哥,也司说是未婚夫,」刑警再追问「她是你杀的吗?」茅答:「是我杀掉的!」此话说出,刑警已给他手铐加身,将他押回分局侦办。据茅武说:他与刘敏为了爱心不移,她取名「小玉」,他取名「锺璧」,意即表示他对链情璧玉,组织「璧玉帮」也是为了对付情敌,他说他曾写信忠告小玉,不要与别的男友交往,原信如下:「我抱歉昨天打了你,昨晚我一夜没睡,我真想杀了马积伸,但後来我一想不值得。如果我杀了他,你也不会再爱我,而且杀了他反而觉得我没用,何况还得偿命。但我一定要阻止你和马积伸来往,因为他在某校有两个女友,一个叫曾××,一个叫什么,我记不清楚了。我希望你能信任我,无论如何,我茅锺璧是不会欺骗你的,因为我永爱你的。玉妹,玉妹,我的玉妹,我也不必写了,因为我只少跟你说了多少话,我俩四百零八日的友情,就完了吗?但愿你能回到我的怀抱里,我不多写了。我的心意你是知道的,我对你的爱也是任何人所共知的,好玉妹,最後祝你安康,好好用功,别再交男朋友!永属你的断肠人上」市警七分局长戴良川以这件情杀血案的男女主角,都是尚未成年的少男少女,两人竟然大谈恋爱,发生超友谊 关系,男的并是不良少年组织的核心人物,这是一个值得重视的社会问题,希望家长、学校加强教育,藉以防止此类案件的重演。【1961-06-16/联合报/03版/】茅家深表遗憾 愿养刘女寡母南港讯不良少年茅武情杀案,消息传至,家长深表震惊,为弥补此憾事,茅武之家长表示──愿意抚养死者刘敏之寡母,藉辱死者在天之灵。据疑凶茅武之二姊茅锺琳告记者称:「她全家对她弟弟所作之不幸事件,自应遵守法律之公正裁判,并愿对死者之寡母陈庆华抚养终年,不管陈家提出任何要求,只
要在她家能力范围内,决不推诿」。茅武的母亲,是位中年(四七岁)的贤淑妇人,她对她儿子所造成的不幸事件,表示一切罪过都应由她负卖,是她平日没有尽到做母亲的责任。茅武的爸爸现就职中央研究院,他有三个兄弟,三个姊妹,他居第五,大哥二哥均就读台大,大姊已为人师表,二姊就读一女中,六妹也将在下学期考中学,他有一个美满的家庭。【本报讯】北县南港镇弥勒内院广元、清月两位法师,於昨日下午五时前往市警七分局要求接见茅武,经戴良川分局长特准接见。据两位法师说:茅武杀死刘敏的消息使他们大感惊异,茅武平日常去庙内补习功课,看他文质彬彬,是个很有教养的孩子,茅武还想皈依佛教,两位法师也答允收为门徒,不料他静做了情杀的凶手,法师勉励茅武要深知忏悔与反省,临别时并合十连念「阿弥陀佛!」【1961-06-17/联合报/03版/】台北市不良少年情杀案
检察官昨侦讯疑凶 茅武冀求改过自新
所用凶刀取自另一同学 璧玉帮全体昨同受侦讯
本报讯「璧玉帮」不良少年茅武妒杀女友刘敏案,死者刘敏之屍体经台北法院检察官张庚清偕法医高坤玉检验,认系他杀致死,全身被杀七刀,胸部一刀为致命伤,屍体验毕移置市立殡仪馆。昨日中午张检察官在七分局侦讯嫌凶茅武,与疑凶之父茅泽霖,死者之寡母陈庆华,及「璧玉帮」不良少年孔瑜,和幸免死於刀下的所谓「情敌」马积申等多人,对本案发生的前因後果侦讯甚详。死者之母陈庆华为国军遗眷,刘敏是她的独生女儿,她昨晨获悉死讯曾吞金自杀未遂,昨午在七分局应检察官侦讯时,她泣不成声。疑凶的父亲茅泽霖,以其子茅武闯下如此大祸,深感愧疚,遇及亲友,低头不语,自觉无脸见人。他与疑凶之母在警局相逢,彼此心如刀割,半向说不出话来,恰是一幅可怜天下父母心的写照。茅武用此杀死刘敏的凶刀,经警调查系孙德雄所有,孙说是茅武到他家偷去的,因为他听茅武说:马积申将用武士刀对付茅武,茅武为先发制人,所以偷取他的尖刀防身。另据孔瑜说:马积申认识刘敏,还是由於他的间接介绍,他曾向刘敏借一本地理书,马在该书里写了几行字,刘敏看了却不高兴,但经他们道歉後,又和好如初了。据他所知刘敏很喜欢马积申,马是台与她有「爱情」,他表示不知,唯马没有参加不良少年组织。茅武曾警告他不要他与刘敏接近,命案发生前夕,茅武曾约
马积申到南昌街冰店谈判,凶案发生之夜,茅又马到美新处门前相见,欲威胁马与刘敏断绝往来,否则就要杀马,马获悉後,不敢与茅见面,就将单车弃置美新处前。茅武经过一日拘留後,他已後悔他行为的鲁莽,他说他已变成为人不齿的「狗熊」,不该杀了心爱的人,使家门蒙羞,他说他愿接受法律的判裁,冀求改过自新。【1961-06-17/联合报/03版/】茅武杀人 移送法办本报讯怀疑女友移情别恋而醋海兴波,於十五日晚间在本市牯岭街五巷内,欲杀「情敌」马积申未果,竟将女友刘敏连杀七刀致死的「璧玉帮」不良少年茅武,经市警七分局连日侦查,他已坦承妒杀刘敏不讳,并痛下决心在狱中反省思过,出狱後重新做人,警七分局於昨日上午依杀人罪嫌将全案移送台北法院侦办。对於「璧玉帮」不良少年组织,另由市警局刑警少年组,予以澈底取缔。【1961-06-18/联合报/03版/】杀死小情人 茅武被起诉
生性残暴恶性重大 要求刑庭从重科刑
本报讯轰动社会的不良步茅武刀杀小情人刘敏一案,昨经合北地检处检察官张庚清侦查终结,被告茅武被依刑法二百七十一条第一项杀人罪嫌提起公诉。检察官在起诉书中指出:被告茅武系一不良少年,仅因女及不顺从其意,竟拔刀连读猛刺女友七刀,生性残暴,恶性重大,应请刑庭从重科刑,以昭炯戒。被告茅武,十五岁,住南港镇中央研究院外宿舍十六号,在押。起诉书中说;茅武原系建国中学补班二年级学生,素不良,本年五月间,因组织璧玉帮为该校开除。在校读书时,结识该校女同学刘敏,两小无猜,感情亲密,惟自茅武退学後,彼此接触机会减少,刘敏则渐渐与其他同学交往,茅武疑其另交男友马积申,怀恨在心,乃预约马积申於本年六月十五日晚上十时十分,在本市美国新闻处门前决斗,惟马积申畏惧未去。适刘敏放学,途经该处与之相遇,茅武遂偕其走至本市牯岭街七巷内理论,并要求海誓山盟,以示爱心不移。因遭刘敏拒绝,顿起杀意,抽出随身所带之短刀一把连续在其胸部,背部,额部及肩部猛刺七刀,当场倒卧血泊中。市警七分局刑警陈汉英、胡文泽二人据报後,立即驰赴现场;当场将茅武逮捕,并将被害人刘敏送往台大医院急救,奈因流血过多,不治身死,案经台北市警局第七分局移送侦办。【1961-07-12/联合报/03版/】茅武杀人案 今开调查庭
将传多人到庭作证
本报讯轰动社会的小情人血案,杀害十五岁女友刘敏的疑凶茅武,台北地方法院刑庭推事葛义才,定今日上午九时假该院第二法庭开庭调查,除提在押被告茅武到庭应讯,并传证人多人作证。【1961-07-31/联合报/03版/】茅武杀害刘敏命案
一庭辩论终结
刘母提出附带民事赔偿 庭谕本月七日宣判
本报讯「碧玉帮」十六岁不良少年茅武杀死十四岁女友刘敏一案,昨(卅一)日经台北地院刑庭推事葛义才开庭调查,并接开辩论庭。本案一庭终结,定八月七日下午四时宣判。调查庭於昨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在该院第二法庭进行,检察官方正婉,公设辩护人周长久到庭执行职务,除提讯在押被告茅武外,并传证人马积申(茅武的「情敌」)孔谕、孙德雄及七分局刑警陈汉英,巡佐胡文泽,被害人刘敏之母陈庆华到庭作证。被害人刘敏之母陈庆华,请求庭上判处茅武重刑。陈庆华向庭上哭诉说:刘敏屍骨已寒,但被告方面并无丝毫赔偿损害表示。她向庭上提出附带民诉,判令被告赔偿损害四十一二万二千九百四十五元。被告茅武在庭讯中,承认因「爱」而杀害刘敏,但茅武否认与刘敏有超友谊关系,只说是普通朋友,感情很好。本案在庭讯中发现了一个问题,即此一命案之造成,替茅武与马积申传话的孔谕,因传话不实,故弄玄虚,有以致之。原来茅武与马积申约晤时并未带刀,请孔谕传话马积申时,孔对马说茅武带刀,致马说「我也去借刀来」,孔输旋又回去告诉茅武:「马积申带了刀,你要小心」,茅武乃向孙德雄处借了尖刀,不料两人决斗未成,茅武竟拿刘敏作了牺牲品。【1961-08-01/联合报/03版/】茅武刀杀人情人案
判徒刑十五年
被害人之母闻判哭失声 附带民事赔偿移送民庭
本报讯十五岁不良少年茅武刀杀小情人刘敏一案,昨经台北地院刑庭审结,依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褫夺公权八年。承办本案的推事葛义才指出:被告茅武系未满十八岁之人,可教而不可诛,依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不得处死刑或无期徒刑;惟被告稍不顺意,操刀杀人,连刺死者七刀之多,手段凶狠,居心残忍,影响社会风气至钜,故仍於法定刑内处以最重之刑,并依犯罪性质宣告褫夺公权八年,以惩杀风。台北地院刑庭於昨日下午四时假第二法庭宣判,法庭内挤满了关心此案的市民,死者刘敏之母陈庆华及被告茅武的父母均到庭聆判。刘母在数位亲戚的搀扶之下,在法庭内哭诉说:「去年今日我的女儿做生日,今年今日我的女儿没有了。我要跟茅武拼,我不想活下去了。」茅武被提到庭时穿黄卡其学生服,黑色短袜,皮拖鞋,神情木然,承办推事葛义才升庭後,即宣读判决主文:「茅武投人,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褫夺公权八年」。刘母陈庆华请求的四十三万元民事赔偿,亦经庭上裁决,移送民庭审理。兹志判决理由如下:被告茅武,原就读於本市建国中学夜间部初中二年级丙班,因在校外打架,曾受记过处分。本年四月十二日又因携带弹簧刀,为该校发觉勒令退学,有该校所送操行成绩证明书可证。其在校读书时,结识同级甲班女同学刘敏,俩相恋爱,感情颇好,亦有往来之信件可凭。惟自被告退学後,接触机会渐少,被告怀疑刘敏爱情不坚,另交男友马积申,心殊妒恨,乃於本年六月十五日晚间,托同学孔瑜约马积申在本市南海路美国新闻处前谈判。後闻孔瑜传说,谓马积申将带武士刀前来,乃折往孙德雄家取得红白相间木短刀乙把,备於左边腰间,复去美国新闻处前等候。马因受孔瑜劝告畏惧不去,取道校後门回家。适逢被害人放学,途经该处,与被告相遇,偕同走至牯岭街五巷十号後门处,被告即谓:「不喜欢你与马积申在一起」,刘敏回答:「你管不著」。於是发生争执!被告未能称意,乃气愤起意杀害。随即拔出所带短刀,直刺刘敏胸口、头部、肩部等处,刘敏倒地,复於背部连刺三处,业据被告及有关证人孔瑜、马积申、孙德雄在审理时历历陈明,无稍讳饰,并有扣案之凶刀乙把及染有血迹之衣服参件,可资佐证。【1961-08-08/联合报/03版/】茅武杀女友
民事部份 定期宣判本报讯不良少年茅武杀死女友刘敏案,死者刘敏之母陈庆华向台北地院刑庭附带民诉要求判决茅武赔偿四十三万二千九百四十五元一案,地院民庭张泽涵推事於昨日上午开庭调查後并已辩论终结,定於本月廿六旦下午五时宣判。昨日庭讯时,刘敏之母陈庆华,与被告茅武及其父亲茅泽霖均到庭答辩,庭上规劝双方和解。但茅武之父认为:这笔数字太大,茅武本身并无不动产,他以无法负而拒绝。刘敏之母表示:乃女之死是茅武一手造成,故应负全部赔偿费用,并请求庭上依法执行其父亲之财产。因茅武尚未满法定年龄,故应由其父负赔偿责任。但茅武方面却予以拒绝。【1961-09-22/联合报/03版/】茅武杀死少女案 民事赔偿十三万本报讯不良少年茅武杀死女友刘敏案民事部份,台北地方法院民庭於昨日下午宣判,判决被告茅武之父茅泽霖应付给被害者刘敏之母刘陈庆华民事赔偿十二万九千五百二十三元(内殓葬费一、三四一元,慰藉费十万元,抚养费二八、一八一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原告陈庆华请求生命损害赔偿五十四万元,於法无据,驳回。【1961-09-27/联合报/03版/】茅武杀女友 处刑十五年
高等法院昨日判决
本报讯十五岁的少年茅武杀死十四岁的女友刘敏案,经高等法院昨(廿三)日判决:仍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被告茅武因其女友刘敏与其他男同学来往,乃妒忌於心,於本年六月十五日晚,持刀跟踪刘女,至北市牯岭街五巷十号後门,即要求刘女与其他男友断绝往来,刘女予拒绝,茅武即拔刀将刘女杀伤於送至台大医院後死亡。【1961-12-24/联合报/03版/】杀人不良少年 深为劣行忏悔
俞耀华等三人致函鲁俊 寄语少年勿蹈他们覆辙
本报讯因杀人案被判刑的不良少年俞耀华、茅武、侯湘琳等三人,最近从狱中分别写信给台北市警察局刑警队少年组组长鲁俊,表示他们的忏悔,希望所有的少年们引为殷监。俞耀华是为了女友杀死才立民,在一、二两审判决,均被处死刑,现仍在上诉中。他寄给鲁组长的信中说:我在这一年的牢狱生活中非常後悔以前所作所为,希望步我後尘的同学以我为例,勿重蹈覆辙。茅武系「璧玉帮」老么,因女友刘敏移情别恋,於去年六月十五日将她杀死,现被判刑十五年,他在信内说:我在监狱里过著无比痛苦的日子,我後海,我失眠,我深觉我自己已是没有希望的人,但我却将希望寄於别人,我希望我的伙伴们以及想混太保的人,以我为一面镜子。侯湘琳,他是「海盗帮」的老大,因争地盘将「金轮帮」的叶富雄杀死,现被处刑十二年。他在信中称鲁组长为恩师,他说:在这漫长的八个月中,我体会到别人的犯罪都是因为家庭或是环境迫使他们做下那愚蠢的事,而我呢?为了什么?我痛很我自己为什么不能够忍耐一时的忿怒和为了保持那些毫无意义的「声势」而与人格斗,如今我才明白真正的荣誉,是谦和,是学识。【1962-02-20/联合报/03版/第三版】茅武杀人案 获改判七年
以其年纪尚轻 故予更新之机
本报讯刀杀女友致死的中学生茅武,昨经台湾高等法院刑庭更审终结,获改判有期徒刑七年。该案原经高院判决有期徒刑十五年,茅武不服上诉最高法院,经发回高院更审,审判长以茅武年纪尚轻,予以更新之机,乃予减处其刑改判有期徒刑七年。【1962-08-23/联合报/03版/第三版】茅武杀人案 处刑十年 高院更审宣刊本报讯杀死小情人的不良少年茅武,昨(廿二)日被高等法院依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本案系发生于五十年六月十五日,十五岁的茅武因怀疑其十四岁的小情人刘敏移情别恋,乃在北市牯岭街守候,待刘敏放学经过时向她质问,因一言不合,茅武即拔刀将刘女杀死,事後茅武非常後海,抱住刘女屍体痛哭,并向警员承认是他行凶。本案经地院判处茅武有期徒刑十五年,上诉高院後减为七年,但检察官不服上诉,由最高法院发回更审,乃改判为十年。【1963-02-23/联合报/03版/】———————————————————————————————————————